海拔高約1,700公尺至2,000公尺之間

因受東北季風夾帶著潮濕的濕氣

培孕了這片廣大的原始森林









是國內已知神木群中擁有數量最多,樹形最巨大

而且擁有超過200棵的紅檜、扁柏等巨大神木

有些神木甚至可以納入林務局的「台灣10大神木」行列之中











鎮西堡神木群分為A-B二區,B區神木群現今有15棵神木

其中以“國王神木”、“亞當神木”、“夏娃神木”為其代表

B區神木群全長鎮西堡神木群位於基那吉山和馬望山之間






泰雅爾中會教堂

是當地人一磚一瓦親自打造出來的聖殿

建材是以當地的秀巒溪石與花蓮白色大理石砌築

簡潔有力的造型再加上白石黑牆聳入藍天,美得令人感動





 
森籟園渡假民宿提供住宿的優質環境與特色風味餐點

在民宿周圍生態植物非常豐富






 

◎行程內容:

第一天 台北出發→高速公路國道風光→愛情火車站內灣七仔站補給秀巒辦入山證→鎮西堡巡禮、鎮西堡教會薰衣草園
社區文化走廊→夜間活動
早餐:自理     午餐:泰雅風味餐     晚餐:原住民風味餐        住宿:森籟園 
第二天

早安整裝換搭當地接駁小車鎮西堡神木群我來了→午餐告別鎮西堡快樂賦歸

早餐:部落活力營養餐   午餐:泰雅風味餐  晚餐:自理
 

◎費用包含:二人房4,800/人;三人房4,500/人;四人房4,300/人

1. 舒適遊覽巴士,熟悉路況、經驗豐富之司機。
2. 行程所列之交通、餐食、景點門票等費用。
3. 全程投保200萬旅行責任險+10萬醫療險。
4. 司機、導遊全程之服務費


◎報名方式:
請於線上報名參加,為控房及人數,請於報名確認後二日內,以ATM轉帳或銀行電匯或親自至
綠生活繳費,未在報名後二日內繳費者視同放棄。如需參加,請再重新報名繳費,綠生活感謝您
的支持與配合!


◎匯款方式:
1.採ATM轉帳方式,銀行代號為【822】;其帳號為【1415-4021-5939】。
銀行電匯方式,銀行: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-中山分行】,戶名:【綠生活旅行社有限公司
2.請於匯款或轉帳收據上註明活動名稱、活動日期、姓名,傳真至(02) 2518-2276
或E-mail:
[email protected],並來電(02) 2500-7227告之匯款帳號後5碼以便認
完成繳費手續。(中信銀無摺存款請在存款單的備註欄填寫姓名、活動日期、活動名稱)
※價格如有調整,恕不另行通知,以綠生活網站公告之新價格為依據。

 

◎注意事項:
1 .本行程需滿15以上方可成行,未滿15人以上無法成團者,退還費用或安排精緻小團方式出發。
2. 將於出發日前三天給予行前通知資料。
3. 住宿飯店以二人或四人為原則,飯店如無三人房型改以雙人房加床或四人房替代三人房用,單人房需補足房差。
4. 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參加證(行前通知)以便核對身份,逾時不到者以放棄論。
5. 如因個人因素未及上車或中途下車時,均視同自動放棄,恕無法退費或分段補搭乘。
6. 此行程可依當天人數、活動節慶或天候等因素,由領隊調整行程順序,本公司不另公告。
7. 請於規定時間內準時集合,行程中如旅客因個人因素私自脫隊或集合不到,本公司不予退費。
8. 以上行程所載明之行車時間僅供參考,因路況或假日車流過大時,行程順序或時間將視實際情況調整。
9. 本案行程,佔車位、床位、餐位之孩童一律與大人同價。
10. 本商品嬰兒定義依出發當日實際年齡為基準:限制0~3歲以下(3足歲),不含車位、床位、餐位及其他活動費用,
僅含保險及作業費用。

11. 請自備個人隨身藥品:如暈車藥、感冒藥、防蚊蟲液...等。
12. 山區氣候溫差較大,敬請自備禦寒衣物及雨具,並請隨時注意氣象報告。
13. 若遇天候不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,本公司保有取消或變更行程的權利。
14. 旅客同意,本商品經訂購付款後,如要取消或延期所衍生之費用需自行負責。
15. 旅客一經報名代表雙方接受定型化旅遊契約書之相關規定。旅客相關通知時間需以人事行政局公告之正常上班時間
為依準,超過時間以下個工作日計算,敬請見諒。

16. 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,請務必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。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,訂購人將居於代理人地位
本公司不接受事後旅客本人以不知或未瞭解等事由做為抗辯理由。
17. 本次活動採報到完畢以戶為單位統一【按報到先後抽籤】依籤號依序選擇入座,請準時報到。
18. 為推動環保運動,請自備盥洗用具、毛巾、牙刷、牙膏、沐浴用品及環保杯、環保筷子等。

【退費標準】

A: 如遇天災=取自
觀業字第0930030216號函修正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二十條(出發前有
法定原因解除契約)第二十條之一(出發前有客觀風險事由解除契約)出發前,本旅遊團所前
往旅遊地區之一,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、身體、健康、財產安全之虞者,準用前條之規定
解除契約。如消費者主動退團,應按旅遊費用百分之五補償他方。


B: 第十八條(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)
1.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31日以前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。
2.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
3.通知於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。
4.通知於旅遊開始前1日到達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。
5.通知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者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6.活動當日不能參加者,恕不退費及保留,以棄權論之!謝謝您的合作!


※如無法同意以上事項,請勿報名參加。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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